一)流域机构负责对下列河流(河段)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查并签署:
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,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。
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水法》*19条、《*人民共和*洪法》*17条规定、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(试行)》(*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*31号),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,应当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;对符合下列条件的,作出批准的决定,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:
跨省(自治区)重要河流:清水江、龙江(打狗河)、大环江、古宜河(寻江)、黄华河、恭城河、东安江(太平河)、锦江、武水、九洲江、湘江。
西江干流(源头经磨刀门水道至灯笼山水文(水位)站)、南盘江、郁江、柳江、桂江、贺江、北流江源头至与西江干流汇合口。